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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由于幼儿在心理和生理上尚不能准确地描述事故发生的情形,如果幼儿的监护人不在事发现场,幼儿园就要承担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该方面的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精要】5岁的龙龙(化名)在幼儿园组织的踢球运动中摔倒导致左臂骨折,家长认为孩子受伤,园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判定幼儿园应负民事责任,园长需赔偿原告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目前,此案已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沈晚报消息
龙龙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宿舍幼儿园入园后,办理了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9月28日中午,距离吃午饭差10分钟的时间,幼儿园组织孩子们到户外踢足球,然而几分钟过去了,老师们便被孩子的哭声叫到了操场上,在其他孩子们惊恐的表情注视下,龙龙躺在了地上,左臂动弹不得。
在老师们协助下,120急救人员将龙龙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检查,龙龙的母亲也接到了幼儿园孙园长的电话,“龙龙踢球摔了,而且左胳膊比较严重,你们赶紧到骨科医院吧。”孙园长在医院垫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
经诊断,龙龙左臂骨折,住院17天,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12431.71元,龙龙的母亲认为园方应承担各项费用,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被告孙园长认为,当日确实是园方组织孩子在户外踢球,都是5岁的孩子,当时龙龙想往回踢,没踢好摔倒的。我们给家长打了电话,并去骨科医院看病,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孩子家长也到保险公司办的理赔,该花的钱我们已经花了,其他项目赔偿不予承担,只承担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龙龙的法定代理人将龙龙送到被告处后,其监护权即发生了转移,被告对龙龙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踢球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被告组织幼儿踢球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所以龙龙在被告组织踢球过程中受伤,被告应负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园长赔偿被告龙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2000余元。
目前,此案已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正在审理当中。
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 叶乃录律师 18950358910 QQ :1121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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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1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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