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寿宁在线,寿宁人的网上家园! 返回首页

叶律的个人空间 http://www.snlife.com/?29613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有责任?

已有 497 次阅读2011-5-28 17:23 |个人分类:与法同行|系统分类:教育·学习| 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由于幼儿在心理和生理上尚不能准确地描述事故发生的情形,如果幼儿的监护人不在事发现场,幼儿园就要承担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该方面的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精要】5岁的龙龙(化名)在幼儿园组织的踢球运动中摔倒导致左臂骨折,家长认为孩子受伤,园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判定幼儿园应负民事责任,园长需赔偿原告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目前,此案已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沈晚报消息
龙龙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宿舍幼儿园入园后,办理了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9月28日中午,距离吃午饭差10分钟的时间,幼儿园组织孩子们到户外踢足球,然而几分钟过去了,老师们便被孩子的哭声叫到了操场上,在其他孩子们惊恐的表情注视下,龙龙躺在了地上,左臂动弹不得。
  在老师们协助下,120急救人员将龙龙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检查,龙龙的母亲也接到了幼儿园孙园长的电话,“龙龙踢球摔了,而且左胳膊比较严重,你们赶紧到骨科医院吧。”孙园长在医院垫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
  经诊断,龙龙左臂骨折,住院17天,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12431.71元,龙龙的母亲认为园方应承担各项费用,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被告孙园长认为,当日确实是园方组织孩子在户外踢球,都是5岁的孩子,当时龙龙想往回踢,没踢好摔倒的。我们给家长打了电话,并去骨科医院看病,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孩子家长也到保险公司办的理赔,该花的钱我们已经花了,其他项目赔偿不予承担,只承担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龙龙的法定代理人将龙龙送到被告处后,其监护权即发生了转移,被告对龙龙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踢球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被告组织幼儿踢球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所以龙龙在被告组织踢球过程中受伤,被告应负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园长赔偿被告龙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2000余元。
  目前,此案已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正在审理当中。

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  叶乃录律师  18950358910  QQ :11215989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QQ|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寿宁在线 ( 闽ICP备05020655号-1 )

GMT+8, 2024-5-16 09:22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