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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一):叶剑宾,男,现年20岁,籍址:闽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北山巷30号。现在寿宁县武曲镇金汇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职工。 请求人(二) :杨金海,男,现年28,籍址:闽寿宁县大安乡榅档洋村人,现在寿宁县武曲镇金汇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职工。 请求人(三) :林桂斌,男, 现年22岁,籍址,闽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茗溪路58号,现在寿宁武曲镇金汇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职工。 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5日晚(20时)左右,请求人叶剑宾在金汇企业铸造有限公司宿舍楼厕所途中时碰到袁磊(原籍,江苏省,现为闽寿宁县武曲镇金汇合金铸造有限公司铸造安装队工人),袁磊酒醉抓住请求人叶剑宾的手向后伸,胁迫请求人叶剑宾叫他叔叔,请求人叶剑宾不从,称其为袁工后被其拉到房间去,压到床上并进行殴打,无奈之下叫声叔叔后,跑出其房间,请求人叶剑宾随后就骂句狗日的,径直跑回宿舍并带上门。随后袁磊带着7个同乡把叶剑宾宿舍门踢开,掐住叶剑宾的脖子并压在床朝他的下唇打了两拳和双侧睾丸处踢了一脚。此时,请求人杨金海近前劝架,袁磊马上打到其额头,其一同乡用扫把打杨的后脑勺,另外一人在杨金海的左边太阳穴附近猛击一拳,杨顿感点晕厥,但并没停止殴打,再次左边软骨遭受拳击,完全失去知觉。袁磊及其同乡尚不解气,将叶剑宾拉到宿舍走廊对其身体多处袭击,造成叶剑宾当时口中出血,公司办公室主任叶广清获知后阻止,并要求保安人员报案,公司相关人员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 请求人叶剑宾家属接到公司通知时,立即向110报警,并从城关赶到公司(三请求人已经送送到闽东医院治疗)。武曲镇派出所所长才赶到公司办公室,了解当时情况,交代当时在场的缪周生、叶广清(副总)保安队长把袁磊在公司内所剩的款目暂时冻结,要求派出所把事情处理好后,再通知公司付款。 9月26日,公司办公室主任叶广清等两人到闽东医院看望叶剑宾、杨金海、林桂斌,并承诺他们“要把病看好来,钱不怕”。当天晚上24点时,叶剑宾昏迷不醒2个小时,杨金海昏迷1个小时,叶剑宾的父亲立即向武曲镇派出所所长张少峰、公司办公室主任叶广清反映该情况,他们并没有引起重视。9月27日,公司派小叶送医疗费到闽东医院,适逢叶剑宾昏迷不醒,立即叫医院进行抢救(期间休克时间2个小时左右)。9月28日,办案人员要求请求人亲属从保护重点企业角度(办案人员明确告知该企业是某某领导引进的,思想上对请求方产生极大的偏差),请求方亲属也是极大的无奈。时隔四天,警方要求请求人到武曲派出所作笔录,因为叶剑宾的病情无法到位,该亲属请求警方到闽东医院进行口供录入。9月29日13时,武曲镇派出所干警吴志雄、建斌才到闽东医院向三位被害人做笔录。两位民警在场看到请求人叶剑宾昏迷不醒且做输尿手术。傍晚2位民警通知三位受害人30日到县公安局做伤情鉴定。10月1日三位请求人因公司医疗费没有到位,无奈出院。在治疗期间,闽东医院医生诊断请求人叶剑宾:1、头部外伤;2、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3、下唇擦伤;4、喉挫伤;5、右肾囊肿;6、心因性反应等症状(病例可见)。10月1日下午请求人叶剑宾无奈,在回寿宁途中又昏迷不醒,由杨金海和请求人家属一起送往寿宁县医院治疗。10月3日,请求人叶剑宾连续2次休克,其中15时派出所办案人员吴智雄,用照相机拍相片存档(在场有叶广清、安全办小叶、袁磊及三位被害人亲属)。10月3日,在叶剑宾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武曲镇书记、镇长、派出所指导员吴智雄和公司领导叶广清、小叶、袁磊商讨之后,把叶剑宾送往闽东医院神经科治疗6天时间,但是病情没有好转,公司建议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10月9日,公司安全办小叶、袁磊、请求人及请求人的父亲一起到省总院全面检查。到福州之后,公司指定要找总院神经科医生林一飞检查,只做了磁共振,并没有详细查找病因,小叶与袁磊就催促被害人回家,现请求人叶剑宾仍发生休克现象。10月13日,武曲派出所通知请求人家属将病例送到公安局法医处进行伤情鉴定。10月20日武曲镇派出所通知三位请求人家属于21日到武曲派出所协调,派出所本着维护市重点企业的目的,对于该起事件只是草率处理,对袁磊处500元了事,要求三位请求人家属在处罚告知书上签字解决此事。 请求事项: 1、请求责成相关部门追究袁磊及同伙殴打他人的责任(殴打并不是袁磊一人); 2、要求一次性付清先前三位请求人的医疗费,补偿请求人家属的误工、护理、交通、伙食及请求人的精神损害等费用,对请求人叶剑宾后续治疗做妥善安排 3、追加金汇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