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隽,名景常,字凤丹,斜滩村人。生于清光绪十一年(1885),1913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校,1916年毕业于司法讲习所。1920年署京师审判厅推事,1925年署北京高等审判厅推事。1921年、1929年分别在北京、天津获律师证书。1940年在天津加入6律师公会。 何在北京求学时,就阅读了《共产党宣言》及共产主义诸典籍,尤其赞同“各尽其力,各取所需”,“工农为世界真正创造者”的学说,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何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他认为“吾国先党如李大钊诸领袖,亦崛起独树一帜,而以中国共产党名震中外”。经熟人介绍,他加入李大钊所领导的北方国民左派。 1927年,何审“鲍案”,当时曾轰动国际。鲍罗廷是国民革命军高等军事顾问,也是苏联驻中国的最高特使,毛泽东在1924年初,就接受鲍关于中国革命的胜利,将完全取决于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土地问题的观点。当年(1927)2月,张作霖部下张宗昌部在南京浦口逮捕了鲍妻发年及三个外交邮务员,经济南转解北京。张作霖令发京师高等警察厅以鲍妻等四人均系苏联共产党为由,据以决定“共犯内乱罪”提请预审。是时何适任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庭庭长,承审此案。他认为,该四人虽是共产党员,但未参加中国军事或政治之任何行为,根本上无犯罪可言。为坚持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计划援救鲍妻等人。因当局监视甚严,迁延至7月12日,突然裁定,不予起诉,随即签发释票,恢复鲍妻等四人自由。张作霖获悉后于当天下午派军警包围了何的寓所,但何已逃避他处,13日,张授意北京《顺天日报》,诬陷何承办鲍案受贿银元20万元。同时派200名密探搜遍京津,未获何隽,又向全国军警机关通缉,其家属亦受到牢连而入狱。 何隽辗转123天,才返回老家寿宁斜滩,隐于离斜滩三公里的坑底山寮。于次年6月,张学良接管东北政务时,其家属始告释放。时隽亦复职。1928年8月15日,何为纪念李大钊殉义一周年和追记审理“鲍案”写下了《燕京避难记》。 1930年,何在天津加入律师协会。在天津工作24年间,主要输财产纠纷案件。他给自己立下审案原则,即:无理者不办,无诉讼必要者不办,欺凌孤寡贫弱者不办,事涉贪污、土劣、悖逆、奸盗邪淫者不办。解放前的律师,能如此自律,亦足见其为人。何逝于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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