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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寿宁] 寿宁县摄影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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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22: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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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明正 于 2016-5-13 02:41 编辑

寿宁县摄影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寿宁县摄影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寿宁县摄影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
由寿宁县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繁荣发展寿宁县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县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他们的艺术才智和创作热情,发展和繁荣我县摄影文化,丰富城乡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为促进我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寿宁县文学艺术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寿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寿宁县图书馆大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县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本会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认真组织会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开展各种摄影采风创作活动,用镜头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我县各条战线上的建设成就,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记录各行各业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三)本会尊重摄影艺术规律,积极推进摄影艺术的继承与创新,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摄影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推荐本会的优秀会员加入上级摄影家协会,为我县摄影事业的繁荣与辉煌而努力奋斗。
       (四)本会认真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层次的摄影比赛、观摩、评奖、展览、书刊出版等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以及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五)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爱好者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发展摄影文化产业,主动为我县经济、文化建设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七)本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各种摄影培训班、摄影讲座、摄影沙龙等活动,加强对会员的业务指导,促进会员间的学习交流,相互切磋、共同探讨,提高会员的艺术修养和艺术水平。
       (八)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弘扬优秀文化艺术。
       (九)本会积极加强与兄弟省、市、县摄影团体和摄影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努力推动我县摄影文化走出寿宁,走向全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赞成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一定成绩、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市级以上的报刊杂志、展览、比赛中有二幅作品入选,或在县级展览、比赛中有一幅作品获奖或二幅作品入选者,或对本会摄影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
       (五) 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并附交自己的摄影作品或文章或足以表明自己摄影工作成绩的材料。
       第九条 会员入选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摄影活动情况及作品等有关资料;
       (六)报告摄影成果。
       第十二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三条 对为我县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会费收取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力,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五)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本会工作规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审定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摄影事业,在摄影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社会各界有较高声望;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任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确需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本会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超过任职最高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主席办公会议、理事会议;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主席团会议,处理本会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若干人。在开拓和发展我县摄影事业中贡献卓越、德高望重的摄影家可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主席团推举,顾问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6年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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