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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户外] 【国家级】钓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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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21: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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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

  第二条 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鲂)鱼为主,其次为青鱼、罗非鱼、鲇(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为宜。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比赛水域应在比赛前10天停止垂钓,比赛前5天停止喂食。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5米;相向距离15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5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如无取鱼辅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六条 陆地抛准场地

  陆地抛准比赛的场地长1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七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第八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陆地抛准”。

  第九条 第个比赛项目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赛,分三个赛区进行,每赛区比赛一般不少于2小时。每赛区比赛结束后轮流交换场地。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织委员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十一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巡检裁判员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二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巡检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钓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竿、饵等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经裁判长批准,方可调换钓位。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五条 运动员的钓具、钓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锚钩、连体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六条 运动员的垂钓点是钓位号的正前方。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七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八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在比赛结束信号

  发出的同时,如钩上有鱼,允许在10分钟内抄取入护,过时不计成绩。

  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九条 竿长在2.7~6.3米之间,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5米,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线、钩规格不限,

  拴法不限,但严禁使用连体钩或锚钩。钓鱼比赛提倡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二十一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二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不得用钓竿击水、妨碍他人。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四条 竿长不得超过3.9米,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

  第二十五条 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六条 比赛中原则上不得挂漂、挂铃。

  第七章 陆地抛准比赛

  第二十七条 竿长不得超过3.9米,铅坠重量不限。

  第二十八条 设一投掷线为起点,与投掷线垂直距离60米处为圆心,5米为半径划圆,圆心插一面小红旗作为明显标志,每次抛投以离圆心的距离测定成绩,采用正积分法计分,铅坠落点在圆心为100分,落点在圆以外为零分。

  第二十九条 比赛以三次抛投的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成绩:

  (一)抛投时脚踩起投线;

  (二)抛投时断线飞坠;

  (三)裁判员未发出抛投信号即行抛投。

  第八章 成绩计算

  第三十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三个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

  ,以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每次比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三十一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陆地抛准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手竿赛、抛

  竿赛两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三名运动员手竿赛、抛竿赛名次分相加得出。陆地抛准比赛不计入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

  绩。

  第九章 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比赛现场院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分区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裁判员分巡检

  裁判员、司磅裁判员、记录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

  第三十五条 裁判工作按《钓鱼比赛裁判法》执行。

  第十章 犯规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警告:运动员无意犯规或对本人和他人比赛成绩未造成影响者。

  (二)扣分: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第一次扣该场比赛成绩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该

  场比赛成绩。

  (三)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鱼饵、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

  取闹者。

  第十一章 申 诉

  第三十七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应在宣布成绩前由该队领队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判定裁判员判决正确,运动员必须坚决服从;判定裁判员判决错

  误,应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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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22: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学习!{: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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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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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2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福州
辛苦了{: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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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20: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完完整整的学习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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